加科登記流程

加科登記流程

 

國立中興大學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學分證明書作業要點

98年9月28日本中心98學年度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
99年6月28日本中心98學年度第8次中心會議通過
100年4月13日本中心99學年度第6次中心會議通過

一、為辦理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之教師,向本校申請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、領域專長教師 資格者,特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之教師,已修畢另一類科或領域專門課程學分者,得依本校規定申請辦理加註。本校加註事務之辦理,提送「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檢定暨審查委員會」審議。

三、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檢定暨審查委員會成員為:師資培育中心主任、地方教育輔導組組長、實習輔導組組長及承辦人員。

四、申請辦理程序如下:

(一)填寫「中等學校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表」至認定系所認定。

(二)填寫教師加科(加領域專長)登記申請表並繳交下列資料:

1. 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2.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影本。
3. 已認定完成之專門課程學分認定表。
4. 專門科目成績證明書正本。
5. 教育學程證明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。
6. 畢業證書影本。

(三)繳交審查費。(本校師培生及校友$500;外校人士$1,000)
(四)相關資料送師資培育中心辦理,由「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檢定暨審查委員會」審議。
(五)通過者核發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,不通過者通知申請者補送資料申覆或退件(須郵寄者,請自備貼足掛號回郵之信封)。

五、本項業務申請辦理日期,於上學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;下學期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。

六、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中等學校教師加科登記(領域專長)

依據: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,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,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、領域專門課程者,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,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。

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另一類科登記

依據: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,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,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、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,並取得證明書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,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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